系统管理学报 ›› 2026, Vol. 35 ›› Issue (1): 190-204.DOI: 10.3969/j.issn.2097-4558.2026.01.014
邢青松1,2,王静1,邓富民2
XING Qingsong1,2, Wang Jing1, DENG Fumin2
摘要: 面对数据共享转移成本带来的负效应,以及数据垄断下“大数据杀熟”行为对消费者剩余的攫取,电商平台在共享消费者数据以赋能供应商产品创新过程中,陷入“数据共享决策困境”。基于此,本文构建了供应商、电商平台与异质性消费者之间的动态博弈模型,分析竞争环境下电商平台的数据共享水平决策,探讨产品创新水平与电商平台间价格竞争强度等因素对电商平台消费者数据共享水平决策的影响,确定平台消费者数据共享水平的上下确界,并进一步从供应链视角考察系统的最优数据共享决策。在此基础上,论证平台消费者数据共享激励可行区间的存在性,并给出不同情形下的激励实施条件。研究结果表明:数据共享能够有效促进产品创新,且产品创新水平是平台决定是否主动共享消费者数据的关键因素;当平台间价格竞争较弱,且产品创新水平处于一定区间时,平台的消费者数据共享水平存在提升空间,此时设计数据共享激励能够有效增强竞争性电商平台的数据共享意愿;数据共享激励设计的实施难易程度受产品创新水平影响,双方能够对供应链系统所增加的利润进行柔性分配,在提升平台数据共享水平的同时,实现供应链成员的帕累托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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