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管理学报 ›› 2026, Vol. 35 ›› Issue (4): 984-997.DOI: 10.3969/j.issn.2097-4558.2026.04.009
杨惠霄1,姜晨琪1,弋泽龙2
Yang Huixiao1,Jiang Chenqi1,Yi Zelong2
摘要: 本文研究由单个制造商与单个零售商组成的供应链。投资 RFID 技术前,零售商会面临库存损耗问题,双方通过批发价契约交易;投资后,零售商将部分销售收入分享给制造商。研究发现,单独引入收入共享机制虽能提升制造商利润,但会降低零售商利润。为此,本文进一步考察了3种协调机制:收入共享加批发价谈判、收入共享加批发价与订货量谈判,以及批发价与收入共享比例谈判,旨在明确收入共享机制下双方利润同时改善的条件,比较供应链成员及整体对各类协调机制的偏好,进而界定在投资RFID技术后双方均能获得更高利润的条件,以及收入共享机制增强成员投资RFID技术动机的条件。最后,比较不同协调机制下两家企业投资RFID技术的动机。研究得出若干新结论,既为供应链成员在投资单品级RFID技术时的动机协调提供启示,也为丰富供应链协调理论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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